2018年杭州市淳安县定向培养基层卫生人才招生招聘公告

发布时间:2018-06-26 10:30:38在线客服:

   2018年杭州市淳安县定向培养基层卫生人才招生招聘公告

  2018年6月26日讯:根据浙江省卫计委、发改委、教育厅、人社厅、财政厅(浙卫办〔2018〕18号)文件精神,我县在2018年全省高校统一招生考试的考生中,定向招收医学专业学生28名,其中本科生13名(临床医学专业7名、预防医学专业2名、中医学专业2名、儿科学专业2名),专科生15名(临床医学专业)。本次招生不实行招录与招聘并轨,按照“信息公开、择优选拔、协议录取”的原则,面向淳安户籍的考生定向招生招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培养目标

  为基层医疗单位培养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良好,能胜任基层医务人员岗位,为广大群众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实用性医学专业人才。

  二、委托培养学校

  浙江中医药大学滨江学院(中医学本科),杭州医学院(临床医学本科、预防医学本科、儿科学本科、临床医学专科)。

  三、专业与学制

  本科有临床医学、预防医学、中医学、儿科学四个专业,专科为临床医学专业;本科全日制四年或五年,专科全日制三年。

  四、考生类别

  招生对象为淳安户籍,且参加2018年全省统一高考的学生。招生实行按户籍以县为单位定向招生的办法。

  定向培养的本科和专科均安排在普通类提前录取,本科各专业最低投档成绩不低于第二段分数线,专科各专业最低投档成绩不低于第三段分数线。

  五、招生与招聘程序

  1.符合条件考生按我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规定填报志愿,考生须符合专业选考科目要求,且只能在第一院校志愿、第一专业志愿填报此类定向招生相关院校专业,否则志愿无效。

  2.省教育考试院根据志愿优先、高考成绩从高到低原则,按招生计划1﹕1.2比例,将上线考生名单提供给招生院校。

  3.招生院校根据考生成绩和专业志愿,按本校录取规则拟定考生录取专业,并将相应名单发至淳安县卫计局。

  4.淳安县卫计局根据院校提供的名单,与考生签订定向培养就业协议,并将已签订协议的考生名单报招生院校。因考生放弃、户籍不符等造成计划缺额的,按缺额计划1:1比例补提供考生名单并执行相应程序直至计划满额或确无合格生源。

  5.招生院校在普通类提前录取投档工作开始前,将本县报送的已签订协议考生名单报省教育考试院。省教育考试院按名单投档,由招生院校按有关规定录取。

  六、培养费用

  经学校正式录取并已签订定向就业协议的专科学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和住宿费由政府承担,并每月给予300元补助(每年按8个月计算)。本科学员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由政府按不少于4.6万元/5年/人的标准给予补助。

  七、就业和待遇

  定向培养生按期毕业后,由淳安县卫计局统一调配到相应工作岗位。其中8名本科生(临床医学专业5名、中医学专业1名、儿科学专业2名)分配至淳安县第二人民医院;5名本科生(临床医学专业2名、预防医学专业2名、中医学专业1名)分配至中心卫生院;专科生(临床医学专业15名)分配至村卫生室或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

  定向培养生工作期间的待遇按我县相关文件执行。毕业后满2年并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可参加我县卫计系统下属事业单位相对应工作岗位的公开招聘入编考试。

  聘用期间需参加全省统一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服务期5年内仍未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者,将不再续聘。定向培养生从事本县基层岗位服务的期限不得少于5年(不含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时间),否则视为违约,并需要作出相应的赔偿。

  八、签订就业协议

  1.时间:2018年6月底至7月初。

  2.地点:淳安县卫计局组织人事科(千岛湖镇新塘路92号县府综合楼317室)。

  3.签协议时需直系亲属和考生一并到场,同时提供考生和父母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九、招生流程

  1.6月26日8:30—6月27日17:30:填报志愿

  2.6月28日晚:按1:1.2比例提供考生名单

  3.6月29日-7月6日:签订协议

  4.7月7日12:00前:高校按1:1比例将签约考生名单报省教育考试院

  5.7月9日起:投档录取

  十、其他事项

  具体可咨询本县卫计局、普通高中、招生办,各招考高校。

  浙江中医药大学招生处——0571-86613520

  杭州医学院招生处——0571-87692654

  淳安县卫计局——0571-64823642

  淳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淳安县发展和改革局

  淳安县教育局 淳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淳安县财政局

  2018年6月22日

温馨提示:因考试信息、考试政策及招聘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本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发布的公告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