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17:财产制度

  一、自然资源的归属。

  1、土地:

  (1)城市的土地:国家。

  (2)城郊、农村的土地:原则归集体,法律有例外规定归国家。(集体就是村里所有人)

  2、专属(只属于):

  (1)矿藏、水流、城市土地属于国家专有。(城市土地上的矿泉水)

  (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均为集体所有。(宅自自)

  3、可国家、可集体: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以外,均属于国家所有(默认归国家所有)。

  4、补充:民法典。

  (1)专属于国家(+海电国岛):海域、无线电频谱资源、国防资产、无居民海岛、城市的土地、矿藏、水流。

  (2)口诀:城市土地上的矿泉水+海电国岛。

  (3)国务院行使国家所有权。

  二、私有财产。

  1、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2、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错误表述:公民的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3、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举例:拆迁活动、修路)

  4、补偿VS赔偿。

  (1)补偿: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无过错。

  (2)赔偿:有过错。

  (3)举例:军事演习烧坏了庄稼、自愿打新冠疫苗(补偿)。

  5、财产权:写在“总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