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一、村委会组织机构。
1、村民会议(权力最大):年满18周岁的村民组成,决定全村利益事项。
2、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村委会成员,经授权决定全村利益事项。
3、村委会:常设机构,村民选举,5年一届,3-7人组成,无权决定全村利益事项。(居委会5-9人)
4、村务监督机构:监督村委会。
二、村委会。
1、产生方式:直接选举。
2、当选条件:双过半,登记选民过半数到场,选举有效;到场选民过半数同意,当选。
3、任期限制:5年,可以连选连任。
4、贿选:
(1)一般违法行为,当选无效。
(2)举报:向乡人大和政府或者县人常和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
(3)调查:乡或者县政府。
5、换届交接:10日内完成,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政府监督。
6、不履行法定义务:
(1)由乡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2)罢免: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提出,双过半通过。
7、调整(设立、撤销、范围):由乡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