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1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一、概念。

  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

  2、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自治旗)

  3、注意:民族乡不是自治地方(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补充)。

  4、自治旗相当于自治县、盟相当于自治州,属于内蒙古特有。

  二、自治机关。

  1、《宪法》第121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自治、自治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1)立法自治:人大。

  (2)行政自治:政府。

  2、自治机关的领导:

  (1)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2)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3)口诀:政府一把手,人常应当有。

  三、自治权。

  1、立法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制定主体:自治地方的人大。(自治区报批全人常,自治州、自治县报批所在省级人常)

  2、变通权: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经制定机关(60日)批准(先批准在变通)。

  3、治安权:自治机关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4、对外贸易权:国务院批准,可开辟对外贸易口岸;开展边境贸易,享受国家优惠政策。

  5、财政自主权:凡是依照体制属于民族地方的财政收入,应当由自治机关自主安排使用。

  6、变通执行税收权:除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外,自治州减免,须报省级政府批准。(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税收独立是错误的)

  7、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

  8、口诀:自治法规人常批,公安边贸国院批,制定机关批变通,接到报告六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