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11;人大代表

  一、人大代表职务保障。

  1、言论免责权:

  (1)《选举法》第三十一条: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全国人大各种会议:全体会议、小组会议、代表团会议……)

  (2)地方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2、人身特别保护。

  (1)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2)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3)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

  (4)乡级人大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人民代表大会

  3、物质保证。

  (1)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执行代表职务的时候,国家根据需要给与往返的旅费和必要的物质上的便利或者补贴。

  (2)《选举法》第八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国库开支。

  4、出席人大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选举表决等。

  5、提出议案权、质询案、罢免案等(联名)。

  (1)提出质询(联名)。

  ①全国人大:1个代表团/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

  ②地方人大:1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

  ③必须在会议期间提出——本级一府一委两院(政府+监察委+法院和检察院)。

  ④书面提出,一事一案。

  ⑤书面答复/口头答复。

  (2)罢免权:有权选举,有权罢免。

  (3)提出议案。

  ①全国人大: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

  ②地方人大:县级以上10个人以上,乡5人以上联名。

  二、对人大代表的监督。

  1、监督: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2、代表资格终止。

  (1)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2)辞职被接受的;

  (3)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

  (4)被罢免的;

  (5)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6)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7)丧失行动能力的。

  3、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

  《选举法》第四十八条: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一)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收侦查、起诉、审判的;

  (二)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

  前款所列情形在代表任期内消失后,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但代表资格终止者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