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10:直接选举

  县乡两级直接选。直接选举三要素:选委会、选民、候选人。

  一、选委会。

  1、县、乡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2、县、乡选举委员的组成人员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命,受县级人大常委会领导。

  3、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二、选民。

  1、选区划分:

  (1)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

  (2)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3)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

  (4)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

  2、选民登记:

  (1)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一次登记、长期有效)

  (2)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三、候选人。

  1、候选人提出: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或十个人以上的选民联名提名推荐。

  2、当选(双过半):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举例:共有选民100人,至少多少人到场,选举有效?到场的人中多少同意,候选人可以当选?

  四、罢免与辞职。

  1、罢免(谁选举,谁罢免):

  (1)县级人大代表,原选区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乡级人大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2)罢免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

  2、辞职:

  (1)县级的人大代表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辞职,乡级的人大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大会书面提出辞职。

  (2)县级的人大常委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乡级的人大接受辞职,须经人大过半数的代表通过。

  (3)接受辞职的,应当予以公告。

  五、补充知识。

  1、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法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

  举例:某区选举两名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第一次投票结果,候选人按票的多少排序为甲乙丙丁。其中仅甲获得过半数选票,对此情况,符合法律规定的是:甲当选,同时以乙、丙为候选人另行选举。

  2、选民名单(4个时间):

  (1)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20日以前公布,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的,并应当发给选民证。

  (2)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

  (3)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4)申诉人如果对处理结果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3、候选人名单(2个时间):

  (1)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将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

  (2)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在选举日的七日以前公布。

  举例:100人选10人,100人符合要求属于15日以前公布,最终10人属于七日前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