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参加人。
1、当事人。
(1)原告和被告
原告是指因民事权益发生争议或受到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是指因民事权益发生争议或被指控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而被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共同诉讼人
共同诉讼人统称为共同诉讼中的当事人。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3)第三人
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与诉讼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诉讼的人。
2、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二、证据。
1、证据种类。
(1)当事人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叙述。
(2)书证: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或图画所表达的一定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
(3)物证:物证是指以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重量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
(4)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反映的图像、音响,或以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5)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是存储于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包括电子签名、格式化后的硬盘通过恢复取得的信息等。
(6)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向法院所作的有关案件事实的叙述。
(7)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由鉴定人根据人民法院的要求,对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后作出的意见。
(8)勘验笔录:勘验笔录是人民法院勘验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现场进行勘验所作的笔录。
2、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
3、证人。
证人是指知道案件事实并向司法机关提供证言的人。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