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法律另有规定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二、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合同方面:合同履行地+被告所在地。
(5)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被告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