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09: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

       一、合议制度。

  1、合议庭。

  合议庭是指按合议制组成的审判组织。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不同的审判程序中,合议庭的组成人员有所不同,但是合议庭人员必须为单数

  2、合议制度的例外情形——独任制

  适用案件:

  (1)简易程序。

  适用范围(简单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当事人双方约定。

  起诉与审判:3个月审结(普通6个月),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特殊需延长,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一个月

  (2)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3)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4)一般的非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重大疑难案件除外)。

  3、不能适用独任制的情形:

  (1)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2)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3)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4)属于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

  (5)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

  (6)其他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

  二、回避制度(导图表格)。

  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不宜参加案件审理或参加有关诉讼活动的情形时,而退出案件审理活动或有关诉讼活动的制度。

  法定的回避情形包括: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

  适用回避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等。

  三、两审终审制度。

  两审终审制度,是指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四、公开审判制度。

  1、法定不公开。

  (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2、申请不公开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离婚案件和涉及当事人商业秘密的案件,经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以外,应当公开审理。

  3、合议庭评议一律不公开,判决一律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