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02:刑事诉讼法中的立案管辖

      立案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上的分工。

  1、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被害人—法院—执行)。

  纯自诉:告诉才处理的(具体罪名和特征):

  (1)侮辱、诽谤案(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人死亡的除外)。

  (3)虐待案(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致人重伤或死亡的除外)。

  (4)侵占案。

  2、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检察院—法院—执行)。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3、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公安—检察院—法院—执行)。

  《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是说,除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和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刑事案件以外,其他刑事案件均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4、监察委立案调查的案件(监察委—检察院—法院—执行)。

  公职人员实施的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