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14:知识产权的排除情形

      一、不适用著作权。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2、单纯事实消息。

  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小口诀:官方新闻、公用历法

  二、不授予专利权。

  1、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4、动物和植物品种

  5、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6、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7、违法、违背道德的。

  对前款第4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小口诀:违法造核弹,想要把病看,发现新品种,平面印图案

  三、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军辉、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标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的;

  7、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小口诀:中外组织与官方,民族歧视坏影响,双红地名别上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