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11:消费者权利与经营者义务

       所谓消费者,是指为个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自然人

  一、消费者的权利。

  1、安全保障权【购物前+中+后】: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知悉真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自主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4、公平交易权: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1)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前提条件】;

  (2)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

  5、获取赔偿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结社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获得相关知识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8、受尊重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批评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二、经营者的义务。

  1、遵守法律和履行合同义务。

  2、接受监督的义务。

  3、保障消费者安全的义务。

  4、缺陷产品补救义务。(质量问题等原因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5、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6、出具凭证或单据的义务。

  7、保证质量的义务。

  8、一般退货义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9、无理由退货义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1)消费者定作的;

  (2)鲜活易腐的;

  (3)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4)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10、承担责任的义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蔚民事责任。

  11、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12、尊重消费者人格尊严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