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08:劳动争议处理

      一、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

  劳动争议的范围主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劳动争议处理的解决方式。

  1、协商。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基于自愿可以采用协商方式解决争议。

  2、调解。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

  协商与调解均不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

  3、仲裁。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