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资分配的原则。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二、社会保险。
根据《劳动法》第73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注:退休、患病、负伤、失业是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生育是企业独立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