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时间。
1、每天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4小时。
2、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休假。
1、法定节假日,包括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共11天。
2、年休假,即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