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37:赔偿请求人及赔偿义务机关

       一、赔偿请求人。

  1、受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公民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请求。

  3、法人或者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请求。

  4、资格转移:

  (1)行政复议:公民死亡——近亲属;

  (2)行政诉讼:公民死亡——近亲属;

  (3)行政赔偿:公民死亡——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

  二、赔偿义务机关。

  原则:谁作出行为找谁赔。

  1、行政机关作出侵害行为的:该行政机关

  2、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作出侵害行为的:其所在的行政机关(人员重大过错:追偿)

  3、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侵害行为的:共同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任选其一提出,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

  4、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侵害行为的:被授权的组织

  5、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作出侵害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

  6、实施侵权的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被撤销行政机关职能的行政机关或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7、复议机关加重处罚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进行赔偿(按份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