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33:行政诉讼审理的一般规定

       1、公开审判原则。

  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2、回避制度。

  (1)回避的方式

  申请回避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自行回避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2)回避的适用范围(看神剑翻书)

  适用于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3)回避的决定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3、诉讼不停止行政行为执行原则。

  例外情形: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3)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4、诉讼不适用调解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