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起诉期限。
1、复议后起诉的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补充:
无限期限制: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但不履行的。
因不可抗力无法起诉的:自原因消除之日起10日内可申请延长期限。
二、起诉条件。
1、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原告适格)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三、起诉形式。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