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据种类。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电子数据。
5、证人证言。
6、当事人的陈述。
7、鉴定意见。
8、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二、举证责任。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原告举证责任:
(1)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
(2)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