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31:行政诉讼的证据与举证责任

      一、证据种类。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电子数据。

  5、证人证言。

  6、当事人的陈述。

  7、鉴定意见。

  8、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二、举证责任。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原告举证责任:

  (1)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

  (2)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