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告(民)。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二、被吿(官)。
1、含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2、经复议的案件
经复议而起诉的案件,被告的确认分以下几种情况:
(1)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2)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改变原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但未改变原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视为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
(3)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选择告)
3、共同作出行政行为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4、委托行政(谁委托告谁)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岀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A授权B,B为被告;A委托B,A为被告。
5、行政机关被撤销(谁继承告谁)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以其所属的人民政府为被告;实行垂直领导的,以垂直领导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为被告。
6、经上级机关批准而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确认(谁盖章告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行政行为的作出或者生效需要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被告应是在生效行政处理决定书上盖章的机关。
7、派出机构或内设机构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确认(法有授权告机构,法无授权告机关)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
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行政机关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三、拓展(详情见导图表格)。
派出机构:幅度越权,告自己;种类越权,告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