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别管辖。
1、基层法院:原则上由基层法院管辖一审行政诉讼。
2、中级法院: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法院:管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4、最高法院: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案件。
二、地域管辖。
1、一般规定
(1)一般案件:原告就被告,由最初作出具体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经复议案件:可以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二选一)
2、特殊地域管辖
(1)涉及不动产: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人民法院管辖。
(3)选择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3、举例:
(1)历城区公安局对甲罚款200元,甲不服,向济南市公安局申请复议,经复议,改400元罚款,不服,起诉。
(2)甲(青岛市市南区人)历城区有商品房,被济南市拆迁办给拆了,不服,起诉。
(3)甲(青岛市市南区人)来济南旅游,被历城区公安局强制隔离在历下区某医院,不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