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28: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法院可以受理的行政案件。

  1、对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行政强制不服的: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3、对行政许可不服的: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4、对确认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不服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对行政征收、征用不服的: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6、对行政不作为不服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7、对侵犯经营权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8、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9、对违法要求履行义务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10、对行政给付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11、对行政合同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12、对其他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二、法院不予受理的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4种行为:

  (1)国家行为,比如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比如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内部行政行为,比如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最终裁决,比如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2018年2月8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规定的十种:

  (1)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2)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3)行政指导行为;

  (4)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5)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6)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

  (7)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

  (8)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

  (9)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10)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