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26:行政复议的程序与举证责任

      一、行政复议的申请。

  1、申请复议的期限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2、申请复议的形式

  申请人可以书面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口头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复议的受理。

  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的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符合行政复议条件,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申请,应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三、行政复议的决定。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不可以直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四、行政复议的结果。

  1、决定维持,具体行政行为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履行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4、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五、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

  1、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中承担主要举证责任(原则)

  2、申请人的举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1)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2)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3)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