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25:行政复议机关

      一、一般情况。

  1、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同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

  2、省部级单位:原机关。(不服可起诉或申请国务院裁决,但裁决终局)

  3、省级以下政府:上一级人民政府

  4、中央垂直领导机关:上一级主管部门。(海关、金融、外汇管理、国安、税务)

  5、多个行政机关:共同上一级机关。(复议机关是同级政府或共同上级主管部门)

  二、特殊情形。

  1、政府派出机关:设立该派出机关的政府

  2、部门派出机构:该机构所在的主管部门或该主管部门的同级政府

  3、被授权的组织:直接管理该组织的机关。

  4、被撤销的机关:其职权继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

  三、知识链接。

  1、对各级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3、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4、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最终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