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1、行政复议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复议附带审查的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总结:复议范围: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规定√(不包括法律文件、国务院规定)
二、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
1、国家行为:国防、外交等。
2、刑事侦查行为:刑事拘留、逮捕等。
3、内部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4、行政调解行为: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5、行政指导行为:不具有强制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