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23:行政复议的概述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复议VS行政诉讼。

  1、行政复议:

  (1)向谁提:上一级、一级复议原则。

  (2)审查:合法性+合理性、简便、免费。

  2、行政诉讼:

  (1)向谁提:法院、两审终审。

  (2)审查:合法性、复杂、成本高。

  三、行政复议的重要原则。

  1、一级复议原则。

  一级复议原则是指行政争议经过行政复议机关一次审理并做出裁决之后,申请人即使不服,也不得再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而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2、书面复议原则。

  行政复议原则上釆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3、不停止执行原则。

  除外:

  ①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②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③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④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4、复议不加重原则。

  5、被申请人举证原则。

  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收集证据。

  四、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

  1、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3、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4、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