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是使用强制措施实现行政法义务的国家执行制度。我国现行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实行以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实施为主,由行政机关依法律、法规授权独立实施为辅的制度。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罚不过本金)。
(2)划拨存款、汇款。
(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5)代履行。
(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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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
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小口诀:所有执行靠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