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20:治安管理处罚

      一、治安处罚的种类、实施机关和时效。

  1、种类:

  (1)警告

  (2)罚款

  (3)行政拘留(并罚最长不超过20日)。

  (4)吊销许可证

  (5)限期出境,驱逐出境(仅适用外国人)。

  2、实施机关:

  (1)公安局。(2)派出所(限警告,500元以下罚款)。

  3、时效:违法行为发生之日,或连续、继续行为终了之日起6个月后不再处罚。

  二、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3、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三、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

  1、调查

  回避制度: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2、决定

  (1)简易程序: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2)听证程序: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3)办理时限: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3、执行

  (1)一般原则: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2)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

  ①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

  ②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

  ③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四、行政处罚VS治安管理处罚(表格详见导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