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罚缴分离。
罚缴分离,是指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二、当场收缴。
1、按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依法给予1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2、按照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岀,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三、当场决定、当场收缴小口诀:
二百三千和警告,当场即可决定了,罚缴分离有例外,边远没路水上漂,一百事后难执行,可以当场给钞票。
四、当场收缴的程序。
1、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2、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