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12:行政许可的撤销、撤回与注销

      一、行政许可的撤销(违法)。

  撤销事由:

  (1)许可机关违法(可以撤销),包括: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

  (2)被许可人违法(应当撤销),包括:欺诈、贿赂

  不予撤销:撤销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行政许可的撤回(变了)。

  撤回事由:

  (1)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

  (2)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行政许可的注销(程序行为)。

  注销事由:

  (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4)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5)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VS吊销:行政处罚,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