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10: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岀。(申请书需要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提供)

  二、受理(无论是否受理,应出具书面凭证)。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三、审查。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四、决定。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1、除可以当场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经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

  2、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日;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五、发证。

  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送达许可证、加贴标签、加盖印章。

  六、延续。

  1、在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许可机关申请。【许可有效期满前30日(✘)】

  2、许可机关应在许可有效期届满前决定,逾期视为准予延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