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岀。(申请书需要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提供)
二、受理(无论是否受理,应出具书面凭证)。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三、审查。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四、决定。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1、除可以当场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经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
2、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日;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五、发证。
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送达许可证、加贴标签、加盖印章。
六、延续。
1、在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许可机关申请。【许可有效期满前30日(✘)】
2、许可机关应在许可有效期届满前决定,逾期视为准予延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