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常性行政许可的设定。
经常性行政许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法律、国务院以行政法规、有权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地方性法规来设定。
二、临时性行政许可的设定。
国务院可以以决定形式和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以规章形式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
1、国务院以决定形式:
(1)条件:尚未制定法律,在有必要的时候。
(2)实施期满后,自然终止。
(3)转化:提请全人大全人常制定法律或自行制定行政法规,转化为经常性许可。
2、省级政府以地方政府规章的形式:
(1)条件: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须立即实施行政许可。
(2)实施满1年需要继续实施,转化:提请本级人大人常制定地方性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