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06:行政行为的分类

       一、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

  1、抽象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2、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将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特定的时间或特定人而做出的特定处理,是单方行政行为。

  3、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法学上对行政行为的最基本、最常见分类,两者的联系:抽象行政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发生基础,具体行政行为是抽象行政行为的最终落实。

  4、辨析:

  (1)某税务局向某公司送达《减免税批准通知书》(具体行政行为)。

  (2)国务院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抽象行政行为)。

  (3)济南市历城区公安局租赁办公用房(民事法律行为)。

  (4)某县政府发布命令拆迁该县鼓楼街东西两侧30米内的房屋(具体行政行为)。

  5、两者的区别。

  (1)抽象行政行为:调整对象为不特定的多数人或事;行为可以反复适用;通常体现为制定“文件”、“规则”的行为,如制定法规、规章,发布决定、命令等。

  (2)具体行政行为:调整对象为特定的人或事;行为不反复适用(仅及于本次);主要类型有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

  二、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的适用性和效力作用对象的范围为标准。

  1、内部行政行为:组织内部人事处分,如行政处分(警告、记过),不可复议,不可诉讼。

  2、外部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对公民、法人处罚,如行政处罚(罚款)。

  三、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受法律的约束程度为标准。

  1、羁束行政行为: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没有选择余地,如税务机关征税。

  2、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法律仅作了原则性规定,可自行选择。

  四、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是否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

        1、要式行政行为:必要具备某种法定的形式,如行政处罚必须以书面加盖公章。

  2、非要式行政行为:采取何种方式都可以成立,如约束至酒醒。

  五、依行政主体是否可以主动作出:依职权行政行为、依申请行政行为。

  六、依是否对行政相对人有利:授益型行政行为负担型行政行为

  七、依所形成的法律关系: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行政司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