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05:行政行为的概述

       一、含义。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二、行政行为的特征(了解)。

  1、是执行法律的行为;

  2、往往具有一定的裁量性;

  3、具有单方意志性;

  4、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

  5、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

  几点说明:

  (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主体具有特定性;

  (2)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

  (3)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指导和行政调解除外)。

  三、行政行为的效力一般可分为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四个方面。

  1、公定力,是指行政主体在其职权范围内所为的行为,一经形成,在原则上即应推定为合法,在未经法定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撤销或宣布为无效之前,任何人不得否定其效力。

  2、确定力,也称为不可变更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岀,其内容非以法律程序不得随意变更的效力。

  3、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其内容必须得到遵从、不得违反的效力。

  4、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其内容必须完全地、实际地得到履行,当事人不得延误或抗拒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