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04:行政主体的分类

      一、职权性行政主体(天生有权,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

  1、职权性行政主体的概念。

  职权性行政主体,是指根据宪法和行政机关组织法的规定,在机关依法成立时就拥有相应行政职权并同时获得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组织。

  2、职权性行政主体的类别。

  职权性行政主体包括以下三种:

  (1)一般行政机关,即我国的五级政府:国、省、市、县、乡。

  (2)专门行政机关,即一级政府下行使职权的工作部门(部、厅、局、分局)。

  (3)派出行政机关,分为: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

  二、授权性行政主体(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后天获得可失去)。

  1、授权性行政主体的概念。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非政府组织。

  2、授权性行政主体的类别。

  (1)行政机构

  直接设立的专门机构:根据《专利法》设的专利复审委员会

  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公安局内设的交警大队,税务局内设的税务稽查分局

  派出机构:

  ①政府的派出机构:驻外办事机构(如驻京办、驻外办);在特殊经济区域或特殊地区的派出机构(如各类开发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经济开发区、出口加工区及风景名胜管理机构)

  ②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如派出所、税务所、市场监督管理所

  (2)被授权的组织(只有在作出被授权的行为时才是行政主体)

  常见被授权的组织有:企业组织(公用企业、金融企业、全国性公司)、事业组织(学校)、社会团体(律师协会、工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委会、村委会)。

  3、被委托的组织和个人不是行政主体。

  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和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以及特殊情况下接受行政委托的个人,可以作出行政行为,但他们不是行政主体。

  4、区分被授权组织和被委托组织(表格详情见导图)。

  三、排除:党的机关、群众自治组织、司法机关、公务员、被委托的组织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