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30: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危险驾驶罪(行为,不以结果为要件)。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险驾驶行为。

  本罪行为表现为:

  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成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二、交通肇事罪。

  1、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3、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三、妨害安全驾驶罪(新)。

  1、妨害安全驾驶罪,是指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或者驾驶人员在行使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2、轻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照处罚较重的定罪。

  四、破坏交通设施罪。

  1、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侵覆、毁坏危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破坏行为同时具有盗窃性质的,择一重罪处罚

  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