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28:减刑

1、概念。

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原判刑罚的制度。

2、对象条件: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3、实质条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有立功表现可以减,重大立功应当减。

4、限度条件: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

(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3)限制减刑的死缓减为无期:25年。

(4)限制减刑的死缓减为25年有期:20年。

5、减刑程序: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