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刑罚包括主刑与附加刑。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又可以独立适用。在附加适用时,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附加刑。
附加刑有四种: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一、没收财产。
1、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2、VS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
3、了解:
(1)合法财产:个人所有财产的部分或者全部,不得没收家属;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抚养的家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
(2)同一犯罪行为,不可能同时适用罚金、没收财产。
(3)同一犯罪人,在数罪并罚时,可能同时适用罚金与没收财产(先执行罚金,再执行没收财产)
4、执行顺序:先民事赔偿再刑事赔偿。
(1)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
(2)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3)其他民事债务;
(4)罚金;
(5)没收财产。
二、驱逐出境。
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自驱逐出境之日起10年内不准入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