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刑罚包括主刑与附加刑。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又可以独立适用。在附加适用时,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附加刑。
附加刑有四种: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一、罚金。
1、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2、罚金≠罚款(行政处罚)。
3、了解:
(1)罚金数额不受犯罪人当前拥有财产的限制(一次缴纳/分期缴纳)。
(2)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二、剥夺政治权利。
1、剥夺政治权利的含义: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2、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下列4项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3、适用:
(1)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3)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小口诀:国安死无是应当,一串重罪是可以。
4、期限: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除以上规定外,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1)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相等,同时执行。
(2)死缓(死刑):终身减为有期,3年以上10年以下。
(3)无期:终身减为有期,3年以上10年以下。
(4)单独适用:1年以上5年以下。
(5)拘役+剥夺政治权利:1年以上5年以下。
(6)有期+剥夺政治权利:1年以上5年以下。
5、执行: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