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犯及其处罚。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1、主犯
(1)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2)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
2、处罚原则
(1)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2)其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二、从犯及其处罚。
1、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2、处罚原则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胁从犯及其处罚。
1、胁从犯
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且作用较小的人。
2、处罚原则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注:
(1)胁从犯可以转化为主犯、从犯(即一开始被迫后面积极主动实施犯罪行为)。
(2)并非完全丧失意志自由,仅是不完全自愿地、尚有选择的自由。
四、教唆犯及其处罚。
1、教唆犯
教唆犯,是指以授意、怂恿、劝说、利诱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人。
2、处罚原则
(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2)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注:教唆罪并非罪名。
3、VS间接正犯:
教唆不满12周岁的人犯罪不是教唆犯,是间接正犯。
教唆14-16周岁的人犯8种行为的罪,是共同犯罪教唆犯;犯其他罪不是共同犯罪,是间接正犯。
教唆16周岁以上的人犯罪,是共同犯罪教唆犯。
五、拓展:分类(了解)。
1、按照分工不同: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
2、按照作用不同:主犯、从犯和胁从犯。
3、实行犯,不可能又是教唆犯、帮助犯。
4、这两种分类之间存在交叉关系:
实行犯可以是主犯、从犯、胁从犯。但是帮助犯因为起辅助作用,所以帮助犯不能是主犯。
5、共同犯罪的停止形态:一人着手,全部着手;一人既遂,全部既遂。
甲乙丙三人合谋在当天夜里去丁家放火烧死丁及其家人,丙因害怕事情败露承担刑事责任而没敢去,当夜甲乙放火烧死了丁及其家人,丙的行为属于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