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10:犯罪的客观方面

  一、犯罪行为。

  1、作为

  作为,即积极的行为,是指以积极的身体举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2、不作为(应为、能为、而不为)

  (1)构成不作为犯必须以行为人负有特定义务为前提。

  (2)义务来源:

  ①法律明文规定义务(例:赡养父母);

  ②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例:消防员救火);

  ③基于法律行为承担的义务(例:雇保镖);

  ④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例:成年人带儿童游泳)。

  了解:

  ⑤对自己支配的建筑物、汽车等场所内发生的危险,有阻止的义务(例:出租车内女孩被强奸,司机不阻止,构成不作为犯罪)

  ⑥从事的正常风险行为,不产生救助义务;

  例:甲乙相约去打篮球,乙受伤,甲没有救助的义务(乙的风险不是甲导致的)。

  甲乙相约去水库玩耍,甲将不善于游泳的乙拉到深水区玩耍,乙忽然沉没,甲有点害怕,自己游上岸,构成不作为犯罪(乙的风险由甲直接导致)。

  ⑦若组成紧密的危险共同体(登山队、探险队),有救助义务;各签生死状的除外。

  二、犯罪结果,是犯罪行为对刑法保护的客体所造成的损害(实际损害、危险状态)。

  例:投放危险物质罪。

  三、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