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05: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认为,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以下四个共同要件: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

  犯罪主体的概念:犯罪主体,是指刑法规定的实施犯罪并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与单位。

  一、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1、年龄宏观梳理(已满:生日第二天)。

  (1)完全无刑责:不满12周岁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2)相对无刑责:

  ①“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完全刑责:16周岁以上(一切都负)。

  2、精神状态宏观梳理。

  (1)全疯(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2)半疯(相对刑事责任能力):

  ①间歇性精神病:疯——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不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犯罪时,精神正常负刑责;犯罪时精神不正常不负刑责。

  ②半迷糊(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不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精神健康状况正常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