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2、刑法的溯及力,即刑法生效以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
3、溯及力:
(1)当适用旧法审判时,法律没有溯及力。
(2)当适用新法审判时,法律有溯及力。
(3)我国刑法采取的原则:从旧兼从轻。
4、从旧兼从轻:
(1)含义:原则上用旧法,除非新法判的更轻用新法。
(2)举例:旧10年新15年,用旧法;旧10年新10年,用旧法;旧10年新5年,用新法。
(3)新法生效前已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