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02: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人的效力,也就是解决一个国家的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涉及对国内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与国外犯(发生在本国领域外的犯罪)的效力,属地管辖原则与属人管辖原则是两个基本原则,其他原则都是对这两个原则的补充与发展。

  一、对国内犯的适用原则。

  1、属地管辖原则:

  (1)适用对象:中国公民、外国人。

  (2)适用原则:我国领域内一律适用,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注意:除外情形包括,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不适用中国刑法。

  港澳台:当地的刑法。

  (3)领域确定:

  ①固有领域:领陆、领水、领空;

  ②流动领域:船舶、航空器

  补充:驻外使领馆(领域的延伸)

  (4)“地”的确定标准:犯罪行为地和结果地只要有一项发生在我国境内即可。

  二、对国外犯的适用原则。

  1、属人管辖

  《刑法》第7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第7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2、保护管辖

  《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3、普遍管辖

  《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举例:海盗、劫持航空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