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69:安保义务人责任与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

  一、安保义务人责任。

  1、归责原则:一般过错

  2、责任主体: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银行、车站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组织者,且不以有交易关系为必要。

  3、第三人侵权: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保义务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有过错的,在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责任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

  1、归责原则:一般过错

  2、责任主体: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用户。

  3、责任承担:

  (1)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权的,承担侵权责任。

  (2)受害人告知(一般规则:通知规则或称提示规则)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事实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删除、屏蔽或断开链接),但后者未及时取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由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

  (3)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特殊规则:知道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