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68:用工责任

  一、归责原则:无过错

  二、种类:

  1、单位用工。

  (1)性质:劳动关系。

  (2)责任主体:用人单位(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3)对外: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4)对内: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2、劳务派遣。

  实际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3、个人劳务。

  (1)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2)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