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护人责任。
1、归责原则:无过错。
2、免责事由: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
3、责任承担:原则上由监护人承担,有财产的无、限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4、父母离婚:
(1)同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2)不足部分,另一方承担补充责任。
二、教育机构责任。
1、归责原则:
(1)过错推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注意:不满8周岁)。
(2)一般过错(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责任主体:学校、幼儿园或其他教育机构。
3、责任期间:在校期间(包括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
4、教师责任:教师不独立对外承担责任,由学校承担替代责任。
5、由第三人导致损害:
由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人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