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67:监护人责任与教育机构责任

  一、监护人责任。

  1、归责原则:无过错

  2、免责事由: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

  3、责任承担:原则上由监护人承担,有财产的无、限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4、父母离婚:

  (1)同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2)不足部分,另一方承担补充责任。

  二、教育机构责任。

  1、归责原则:

  (1)过错推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注意:不满8周岁)。

  (2)一般过错(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责任主体:学校、幼儿园或其他教育机构。

  3、责任期间:在校期间(包括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

  4、教师责任:教师不独立对外承担责任由学校承担替代责任。

  5、由第三人导致损害:

  由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人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