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58:法定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三、分配原则。

  1、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3、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4、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5、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6、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7、养子女对生父母不享有继承权,对其生父母尽了较多赡养义务,属于适当分得遗产人

  8、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未成年)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