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57:遗嘱继承

  一、遗嘱的种类。

  1、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2、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不是代理)

  3、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4、录音录像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5、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6、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三、遗嘱的其他规定。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