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支配其人格利益并排除他人侵害的、以维护和实现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为目的的民事权利。主要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组成。除前述的具体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1、名誉权。
(1)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2)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3)名誉权VS隐私权:(假)捏造、造谣、杜撰VS(真)揭露、披露、曝光。
2、荣誉权。
(1)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2)荣誉是指有关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和标准对民事主体所作的积极、肯定的正式评价。
(3)获得的荣誉称号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记载;获得的荣誉称号记载错误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更正。